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下月施行
發布時間:
2018-08-02
本報訊記者李兆汝報道記者日前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獲悉,《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第55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5日原建設部發布的《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建設部令第36號)同時廢止。 《辦法》指出,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實施城鄉規劃管理,合理配置省域空間資源,優化城鄉空間布局,統籌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的基本依據
本報訊 記者李兆汝報道 記者日前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獲悉,《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第55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5日原建設部發布的《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建設部令第36號)同時廢止。
《辦法》指出,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實施城鄉規劃管理,合理配置省域空間資源,優化城鄉空間布局,統籌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的基本依據,是落實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引導本省、自治區城鎮化和城鎮發展,指導下層次規劃編制的公共政策。
《辦法》強調,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并與有關規劃相協調。編制和管理經費應當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經依法批準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辦法》對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和成果要求等也作出了明確規定。根據實施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需要,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依據經批準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省域范圍內的區域性專項規劃和跨下一級行政單元的規劃,落實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要求。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20年,還可以對資源生態環境保護和城鄉空間布局等重大問題作出更長遠的預測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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