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經適房價格規范管理 利潤最高不得超過3%
發布時間:
2018-08-02
《辦法》表示,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浮動幅度按不高于基準價格的3%確定。10月15日,江蘇省物價局、房產局與建設局聯和印發《江蘇省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實施辦法》,規范江蘇省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行為。 《辦法》表示,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浮動幅度按不高于基準價格的3%確定。 按照本實施辦法核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為同期或同批開發的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銷售價格為基準價格加上浮動價格。 《辦法》同時
《辦法》表示,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浮動幅度按不高于基準價格的3%確定。10月15日,江蘇省物價局、房產局與建設局聯和印發《江蘇省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實施辦法》,規范江蘇省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行為。
《辦法》表示,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浮動幅度按不高于基準價格的3%確定。
按照本實施辦法核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為同期或同批開發的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銷售價格為基準價格加上浮動價格。
《辦法》同時表示,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有下限標準的,一律按下限標準執行,沒有下限標準的,按不高于80%收費標準執行。
《辦法》稱,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由開發建設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并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利潤率不超過3%;而市、縣政府的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則按成本價銷售,不獲得利潤。
《辦法》指出,有五種費用不得計入經適房成本: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內經營性設施的建設費用;開發企業留用的辦公用房、經營性用房的建筑安裝費用及應分攤的各種費用;各種與住房開發經營無關的集資、贊助、捐贈和其他費用;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奉;按規定已經減免的和其他不應計入價格的費用。
另外,《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實行明碼標價和“一價清”制度,開發企業(單位)要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布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批準文號和每套住房的銷售價格,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經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費用。
相關新聞